河南落实1日办结制度 多渠道引金为创投撑腰
《河南省促进创业投资发展办法》将于3月1日起施行。《办法》实施后将是目前我国唯一一部对促进创业投资进行专门规范、引导的省级政府规章,旨在健全完善支持创业投资发展的制度体系。昨日,河南省政府新闻办举行发布会,对《办法》相关内容进行了解读。
创投基金注册 落实1日办结制度
截至今年1月底,我省已拥有各类私募基金管理机构157家、管理基金412只,资金规模首次突破千亿元,达1040亿元,较去年同期增加298亿元。其中,创业投资基金92只,基金规模286亿元,培育引进了一批优秀的本土创投和国内知名基金机构,支持培育30余家创新型企业上市、130余家企业新三板挂牌。
去年底出台的《河南省天使风投创投基金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决策设立150亿元的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总规模50亿元的生物医药新材料、数字经济两只政府母基金,预计3月底前落地并向全国创投圈广发“英雄帖”,欢迎优秀创投机构“逐鹿中原”。
《实施方案》和《办法》构成了我省促进创投发展的“1+1”顶层制度框架,下一步将细化完善各层级、各领域的配套政策。
注册上,要优化商事服务,落实创投基金注册1日办结制度。人才上,建立创业投资领军人才评价标准和人才库,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开设相关专业课程。机制上,开展投贷联动试点,引导银行资金、保险资金、证券资管资金进入创投领域,鼓励国有企业参与开展创业投资,出台可操作的容错激励、持股跟投和考核评价政策,提高资本“活性”。
服务上,加强会计、征信、信息、托管、法律、咨询等各类中介服务体系建设,支持设立河南省创业投资行业协会,举办各类创业投资路演活动、创业投资论坛和创新创业大赛,定期表彰优秀创投机构和中原创投领军人物,加强创投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以信用手段引导创投主体守法诚信经营。
以智慧岛为核心,支持郑州打造全国创投风投高地
打造一体化集聚载体。就我省来说,最具条件的就是标准化双创载体——智慧岛。目前,郑州中原龙子湖智慧岛、洛阳周山双创智慧岛已经挂牌成立,接下来还将在其他省辖市复制推广智慧岛模式。郑州市作为国家中心城市、郑州都市圈核心城市,重点是统筹布局,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政府创投引导基金和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以招引头部机构为先导,以智慧岛为核心,营造一流生态,定期举办创投峰会、论坛、沙龙,打造全国创投风投高地。
下一步,将把创业投资作为各地智慧岛的标配,优先集中布局,率先试点政策,制定出台智慧岛全要素基金生态建设指引,对引导基金、载体打造、中介服务等进行全方位指导,构建形成全要素、一站式、便利化、开放型的创投集聚空间。
培育一大批创投主体。一方面要大力“引”,发挥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政府引导基金作用,精准对接国内百强创投机构合作设立子基金,鼓励省属基金机构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加大基金招商力度,引入国内优秀创投团队。年内适时举办“豫见英才”大会,邀请豫籍创投家、投资家回来走一走、看一看,拓展合作空间;同时积极发展跨境创业投资,推动出台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政策,引入国外投资机构落地发展。
另一方面要加快“育”,通过对标先进、考察交流、系统培训、战略合作等方式,提升我省创投人才市场化意识和专业化水平,推动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与创投机构合作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加快培育一流创投团队,打造一流创投机构。
支持外国自然人、企业依规在豫设立创投企业
《办法》在规范和培育创业投资主体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对于个人投资者,《办法》第7条鼓励个人投资者与创业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开展信息交流与合作,壮大个人投资群体;对于创业投资企业,《办法》第11条支持外国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按照《外商投资法》等有关规定在我省投资设立或者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
第15条支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转型升级为创业投资企业或者拓展创业投资业务,同时规定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创业投资主管部门,出台鼓励国有企业参与创业投资的政策,优化激励与约束机制,建立容错机制、持股跟投和考核评价机制,推动国有企业设立创投企业和基金,让政府的资源和场景成为涵养创新型中小企业成长的摇篮,支持国有企业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与优秀的创投基金管理机构“联姻”,打造若干以子基金投资为主的母基金平台,促进创业投资基金集群加速形成。
对于创投基金,《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创新创业发展需求,按照规定整合、新设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也可以参与上级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发挥在特定领域的引导和聚集放大效应。
只要国家未禁止 个人投资者均可创业投资
对弥补我省创业投资短板、推动我省创业投资发展,《办法》有哪些创新之处?又有哪些务实举措?
在资金来源上,《办法》第26条明确鼓励银行资金、保险资金、证券资管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及其股东通过依法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和其他债务融资工具融资,拓宽创业投资资金来源。
在创业投资运作上,《办法》第12条规定,只要是国家未禁止的,个人投资者均可以进行创业投资,鼓励个人投资者投资种子期、初创期未上市小微企业。第15条规定,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加强对创业企业的支持,追求长期投资收益,对各级国有企业出资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本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新引入社会资金实际到账金额,通过追加资本金、认购基金份额等方式给予支持。
在创业投资退出上,《办法》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所投企业纳入省定上市后备企业范围,同时第24条还鼓励设立以承接、受让创业企业股权或者财产份额为目的的接力基金、并购基金,促进创业投资的市场化退出,让各类资金形成对创业企业的循环、接力支持。
在创业投资风险防控上,《办法》针对三大类创业投资主体,明确了个人、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和运作原则,并规定了风险防控措施和禁止性行为,比如《办法》第40条规定,个人投资者、创业投资企业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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