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施行!广东出台首部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行政法规
2月28日,广东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召开。记者从发布会现场获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3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制定出台的首部统一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为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创业创新和公平竞争提供了法治保障,也标志着我国登记注册制度更加成熟定型。
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张文献介绍,广东高度重视《条例》出台实施,统筹兼顾“稳”和“进”,全力抓好《条例》贯彻落实。
在“稳”方面,认真贯彻实施《条例》,稳定市场主体发展预期,增强企业获得感。广东将加强登记注册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持续优化企业开办“一网通办”服务,统筹推进“证照分离”与“一照通行”改革,推进市场主体退出改革。
在“进”方面,推进粤港澳准入规则对接,加快建立高度便利的市场准入制度。广东将抢抓“双区”和“两个合作区”建设机遇,深入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市场准入规则衔接。全力支持广州、深圳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加快健全广东更加开放透明、规范高效的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研究大湾区市场主体发展状况和规律,便利港澳台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湾区更好合理流动。
《条例》实施后,广东在便利登记注册方面实施经营范围规范化,市场主体可以像“查字典”一样便利查询有关经营项目的规范表述,并直接使用该规范条目申请经营范围。规范条目实行全国统一标准、动态更新管理;允许市场主体经营期限自主约定(可以约定为长期,也可以约定一定期限,按规定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即可);允许市场主体向登记机关办理歇业备案后自主决定歇业,歇业最长期限不能超过3年,给予缓冲期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同时,允许市场主体选择简易注销“轻松退”,最大程度地解决市场主体反映的“注销难”问题。
“针对‘被法人’‘被股东’等身份被冒用登记等问题,《条例》实施后,广东在防治冒名登记和治理虚假登记上,将对市场主体实行实名登记,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依法予以查处。”张文献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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