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常态化退市机制,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为适应注册制改革和常态化退市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后监管工作,中国证监会于近日公布《关于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后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个有活力的资本市场,需要建立常态化退市机制,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过去,由于退市制度不完善,一些已经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上市公司长期滞留资本市场,一些严重违法违规的公司没有及时出清,严重制约了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效率。迫切需要建立常态化退市制度,打破上市公司“铁饭碗”,畅通资本市场出口,促进市场优胜劣汰,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随着注册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常态化退市机制得到了进一步完善,退市效率得到提升,退市公司数量呈现出快速增加的态势。截至2021年底,退市板块挂牌退市公司数量已由2013年的45家增长到83家。
然而,随着退市公司数量的增长,部分制度安排已无法适应当前新的形势。一是退市程序衔接不畅,公司从交易所摘牌后到退市板块挂牌耗时较长;二是部分监管要求脱离实际,与退市公司生产经营现状不匹配,监管针对性不强;三是风险防范与处置机制有待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需要进一步加强。
针对这些问题,迫切需要按照注册制改革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安排,保障常态化退市的顺利实施。
在完善常态化退市机制过程中,对退市板块及退市公司监管是退市制度全链条建设的重要一环,要落实证券法要求,为退市公司提供基础转让服务,保障投资者交易权,支持有条件的退市公司规范发展。
作为监管部门还要强化退市公司监管适应性。应当看到,退市公司经营和规范水平普遍不高,存在良莠不齐、差异较大的特点,必须从实际情况出发,实施分类监管,匹配适度和差异化的监管要求,确保监管制度可执行、见实效。同时,退市公司监管也具有复杂性和系统性,需要强化各方协同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值得重视的是,完善常态化退市机制应注意促进风险收敛和逐步出清。一方面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防止风险向不具备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扩散;另一方面引导质地较差的企业通过市场化途径退出市场,促进风险彻底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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